北京金融科技学院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,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,特制订本规定。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校级印章(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名称印章、学校名称钢印、学校合同专用章、学校党政领导名章、北京立新源技术有限公司印章、双成园科贸有限公司印章、三河市澳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印章),各单位印章(二级学院、中心),各部门印章(处、室)。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、部门印章均应依据学校组织机构设置的文件,由各单位、部门提出刻制申请,经主管校领导审批、学校办公室核审后报教委备案,通过备案后方可刻制。各单位、部门下设机构的印章、行政业务专用章,由各单位、部门提出申请,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准予刻制。印章磨损影响使用需重新刻制的,须向学校办公室提交申请,并交回旧章,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,可重新刻制。学校各单位、部门不得自行刻制带有学校名称的公章和业务专用章。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的,将追究其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 第四条 刻制印章由学校办公室确定印章形式、规格,并统一开具介绍信,由学校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。 第五条 印章刻好后须先在学校办公室留存印模备案并登记,经校办发文公布后方可正式使用。 第六条 因单位撤销、更名或印章毁损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,原印章管理单位应当在印章失效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办公室上缴原印章,学校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和发文废止手续,原印章由学校档案室封存。 第七条 如发现印章遗失,印章保管专员应立即向印章所属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及保卫部门汇报,同时向学校办公室提交书面说明材料,由学校办公室立即发文声明此印章作废。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名称印章、学校名称钢印,学校合同专用印章,学校党政领导名章,北京立新源技术有限公司印章,双成园科贸有限公司印章,三河市澳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印章,由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。学校各单位、部门印章由各单位、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使用,并在学校办公室登记备案。印章的保管使用者要认真负责,坚持原则,并按规定手续用章。管理专员因事外出,应将印章交本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管理。 第九条 使用校级印章或加盖校级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、介绍信等必须在学校OA系统填写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,并实行现场登记制度,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、立卷归档。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各类印章带离学校。如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时,必须在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中详细填写外带说明,相关领导核准后并派指定的公章管理人员跟随监印方可带出。印章需当天归还,外借期间印章的使用安全由持印人全权负责。印章如有遗失,应及时向印章管理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及保卫部门报告,并依程序公布作废,同时追究管理专员及当事人的责任。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各单位、部门印章,须经本单位、部门负责人批准。各单位、部门的印章管理出现事故,直接追究印章管理专员、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。 第十二条 学校任何单位、部门不得使用本单位或本部门印章、下设机构印章、行政业务专用章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,如因此导致学校面临法律纠纷、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,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、印章管理专员和单位、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。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不得伪造、变造、故意损毁学校印章,一经发现,将严肃追究用章人的法律责任。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学校党委印章、学校名称印章、学校名称钢印、学校专用合同章、学校党政领导名章,北京立新源技术有限公司印章,双成园科贸有限公司印章,三河市澳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及加盖印章的资质证书复印件、介绍信等,均须在学校OA系统填写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,经相关领导核审签字后方可到学校办公室用印。 第十五条 以下用印情况,除经OA系统填写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外,还须另行提供材料。 (一)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、毕业(结业、进修)证、学位证、学生证、聘任证书等各种证书,以及需要批量盖章的劳动合同、毕业生登记表等。均须由有关单位、部门造册,经单位、部门领导签字后派专人统一送交学校办公室核审加盖学校公章;另将名册一份交校级印章保管专员留存备查或归档。 (二)校级印章原则上不用于个人事务。教职工或学生事务需加盖印章的,经OA系统填写审批单并批准后(学生由辅导员进行申请),用印还须提供个人事务的相关辅证材料,经学校办公室核审后用印。 (三)对外签订协议、合同用印,需将协议、合同原件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。 (四)各单位、部门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函件、报表、各类材料等,应按规定格式打印,由用章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,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。 (五)教职工或学生办理公派出国(境)手续,由用章单位、部门负责人在存底稿上签字,交学校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。 第十六条 需开具校级证明、介绍信、使用学校资质证书复印件等外出联系业务,须经OA系统填写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,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,方可到学校办公室开具。 第十七条 凡对外使用校领导名章,须经校领导本人批示同意后,方可用章。 第十八条 印章一般应当盖在公文、公函落款的机构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,骑年盖月,上不压正文,印文要求端正清晰。经批准使用代章的,应当在落款机构名称之后标明“代章”二字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、各处室等单位、部门印章的使用程序和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。 第五章 批准权限 第二十条 一事一报、逐级审批。学校日常工作材料由部门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、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。 第二十一条 重要材料的批准,除部门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、学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外,涉及基建类、法律类、上报联网类材料需董事长审批签字;涉及其他上报上级部门材料用印的,需校长审批签字;涉及党委相关材料的需党委书记审批签字。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印应当严格执行申请和登记制度,印章管理、使用单位应当对用印日期、事由、用印单位、批准人、经办人、份数等进行准确登记,责任到人。 第二十三条 各印章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,具体事项审批人是主要责任人,应当审查用印材料的合规性、完整性和准确性,严格遵照权限和程序审批用印事项。 第二十四条 每年度由学校办公室对各级各类印章管理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,及时纠正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违规现象。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、使用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,将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等视情节轻重对第一责任人、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;给学校造成损失、损害的,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;涉嫌违法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,原〔2017〕7号关于北京工商大学嘉华学院印章管理制度的发文作废。 附件一:《印章使用审批单》 北京金融科技学院 2023年12月29日